Pound,(Nathan)Rosco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05页(2745字)

1870年10月27日生于内布拉斯加州林肯市,1964年7月1日卒于塞诸塞州剑桥市。庞德的父亲史蒂芬和母亲劳拉·比德科姆均为移民到林肯市的纽约人。史蒂芬在林肯市执业当律师并进入政界。他们在家里给内森·罗斯科及其两个姐妹授课直至她们达到年龄进入内步拉斯加大学的预科班。他的姐妹均未婚。大姐路易斯后来成为内布拉斯加大学的教授。奥丽维亚是高中教师和校长。庞德在14岁时进入内布拉斯加大学攻读植物学。他于1888年取得了该学科的学士学位,并于次年完成了硕士学位。然后,他屈从于父亲要他学习法律的坚持,但说服了他的父亲他应该到哈佛法学院去学习。虽然庞德对于法律学习的热情在其去哈佛时可能不是全心全意的,但他在哈佛的经历改造并转变了他。从他进入哈佛的那一刻起,他就实际上搬进了法律图书馆中。

庞德经过一年的学习,回到了林肯市,在其父亲的律师事务所研读法律,并于1890年取得了律师执照。他将晚上用于对司法的学习,从他所称的“冗长枯燥的执业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可能早期的这种执业的单调乏味促使他继续着他的植物学研究,他于1897年获得了植物学博士学位,并参加了内布拉斯加植物调查。不过,那时他已确定他更喜欢学习及教授法律。

1895年,他应邀在内布拉斯加大学教授司法与罗马法。4年之后,他被任命为助理教授。到1903年,他被任命为院长。他于1907年离开,去西北法学院教书2年,继而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然后去哈佛法学院,他在那儿教书直至1964年去世。从1916年到1936年,他是该校的法学院院长。

尽管庞德后来成为一个有令人乏味的个人爱好的社会保守分子,他的个人保守主义是其司法本性两重性的一个部分。庞德作为一个政治上以及性情上的自由共和党人,总是痛恨暴力的改变,崇尚制度化及分类化。但是,他也拥护一种渐进务实的司法学说。该学说将法律的社会起源的欧洲观点同自由共和党人的进步动力结合起来,形成“社会司法”。庞德拒绝了司法学中后来称为“形式主义”即认为法律是一系列不变的概念,可以很容易及灵活地从中衍生出各种规则的观点。相反,他争辩法律源自社会和政治现实,随时代而改变,是人类慎重的有时是带有派别性的选择。他对于法律的社会学的观点对于这个年代中有组织的劳工同公司资本之间以及保守政治与进步改革之间的竞赛非常重视。

1904年,他将“对于社会学司法的需要”同美国人对法律的信心危机联系在一起,认为“问题很大程度上出在法律以及法律教授及其解释的内容上”。法律教师不能再将“社会学原则”置之不顾,而应将之应用于州及市的日常生活中。必须以一种对于法律同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今社会的需要及兴趣和意见之间的关系科学地理解来收集实际实施法律的数据,因为法律“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庞德认为目的是要“远离较老的个人主义”和“财产权”,而争取更大的目标。现代立法限制大雇主的独立性,给工人提供保险,他驳斥连带疏忽学说,恰恰是一个例子。

庞德反对美国最高法院在劳迟涅诉纽约(Lochner v.New York,1908)一案中的合同自由的观点,提倡尊重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

庞德对将其方式称为“社会学的司法”有一些担忧,但是正如他1919年所写的那样,“社会学这个词对我而言是重要的,因为它必然在人的大脑中同变革的要素相连”。社会学当时是新兴社会科学中最进步和有创造性的,而当时正是美国社会学的开创时代。

庞德的自由解决方案的标志是他于1922年在剑桥三一学院所作的题为《对法律历史的解释》的一系列讲座。他写道:“让我们暂时将司法视为社会工程学的科学,同那部分可以通过政治组织的社会调整人们关系的那个领域有关。”司法不应仅仅是解释行动,它应该指导行动。更为重要的是,庞德提出的一个新的法律理论,即所谓法律处理的“需求的一面”或其使用者的观点。法律(以及其官方及学术界的解释者)旨在“满足人类的需求”。庞德发现在20世纪20年代,消费而非生产,即评论家称为“消费主义”第一次成了市场的主要问题。在此之前,立法者们在形式主义或概念主义(庞德在约二十年前就提出了这个名词)的外衣之下,掩盖了法律命令的真实含义以及法院、立法者和法官真正所做的事情——衡量社会的利益。在这种计算中,没有抽象的纯法律论理,而有一系列以法律形式和目的的面目出现的各种社会利益的妥协。

庞德要求进步务实的法理学家应该起立法的作用,对美国式的法理学的探索导致了这种进步的务实的结论,但这并不是庞德想做的。相反,他渐渐地退化成了一个毫无生气的学究。在一个他自认别的法理学家“对智慧的努力改进法律的有效性日益自信”,而且“重新解释法律的计划”即将实现的年代,庞德在这些改革努力中没有发挥什么作用。实际上,从20世纪20年代中期开始,庞德参与的数据收集以及政策计划的项目,从他赞助的在20世纪20年代末期对克利夫兰的刑法的研究到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中国的国民党人起草一个法律系统的尝试,都没有推动法律进步的日程。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以及之后,他受到了他年轻时避之不及的高级大公司利益的追捧,开始成为新政的公开批评者,他并且严厉地批评了法兰克林·地那诺·罗斯福总统的满员法庭计划。

但是,他自始至终是法律教育以及法学院学者社团的坚定支持者。事实上,庞德几乎所有的法律作品和思想都是在机构协会及其外围组织,主要是他任教的学校的框架内完成的。他为公众所写的文章常常先在他同其他学术界人士的私人信件中大量测试过,这样就创造了一个同事、前学生以及知识分子的网。庞德这样做,将哈佛法学院同这个正在变成全国最前卫的研究大学的其他部门连了起来。

庞德在其晚年旅游并讲课。他对两者都十分喜爱。因为没有子女,他的遗产就是他于1959年出版的5卷关于法理学的百科全书。该书充满了对法律的各种学派及运动的描述,有兴趣、有义务,但是缺乏他早期令其出名的高瞻远瞩。当时,他的观点更简洁,但是对法理学的冲击却非常激烈。

【参见“Educator,Legal(法律教育者)”】

——N.E.H.H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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