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18页(787字)

美国宪法在第9条第2款第1句中宣布:“每个州的公民都有权享有其他各州公民的所有特权和豁免权”,并在第十四修正案第1款中宣布“任何州不可制定或实施任何会剥夺美国公民特权和豁免权的法律”。这两个条款都是为了保障美国公民权的某些权利。尽管有这些宏伟的意愿,第十四修正案中关于特权和豁免权的条款仍然是美国宪法总汇中被遗忘的角落。在该修正案被批准5年之后,最高法院在The Slaughter-House Cases(1873)一案中,宣布美国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限于那些“因联邦政府,或其全国性质,或其宪法,或其法律而存在的特权和豁免权”。这些权利包括在各州之间旅行的权利以及在海外受保护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被认为受到南北战争以前宪法的保护)。但是,重要的是并不包括诸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之类的基本权利。这一决定的一个后果是宪法诉讼者停止对特权和豁免权提出请求,而将其希望寄托在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的条款的民事自由和权利。最高法院在Saenz v.Roe(1999)一案中根据特权和豁免权的条款,宣布加利福尼亚州力图在救济福利上加以时间限定的要求违反宪法,但是,这也是至今仍然有效的依据该宪法条款的唯一案件。

宪法第4条的特权和豁免权的条款引起过较多的评论和诉讼,旨在保护外州居民享有某些商业机会,但仅此而已。

【参见“Bills of Rights(人权法案)”、“Civil Rights and Civil Liberties(民权与公民自由权)”】

Akhil Reed Amar,The Bill of Rights,1998.

——Mark A.Gra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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