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72页(1643字)

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The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RICO)于1970年成为法律阻止有组织罪犯(organized criminals)对合法商务的渗透的武器。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为利用多种手段来适用刑事和民事责任(criminal and civil liability)提供了宽阔的联邦架构,成功地触及超越了其他法令范围之外的许多犯罪活动。许多重量级的有组织犯罪分子已经受到监禁判决,这是按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起诉的成功结果,特别是那些非法毒品、诈骗和挪用工会资金等案子。

假如某人以“诈骗活动模式”对某州际商业渗透,如通过对商务中这样的诈骗活动投资,通过诈骗接受或保留商务中的利益或通过诈骗来经营商务,他就违反了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该法案对诈骗活动的模式作出定义,通常至少涉及两种不同的活动有组织犯罪会介入,包括麻醉品买卖(narcotics trafficking)、贿赂、勒索(extortion)、赌博(gambling)、邮件欺诈(mail fraud)、卖淫、洗钱和贪污(embezzlement)。

在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民事诉讼案中,原告也必须显示出他们的商务或资产受到的伤害,是这种违反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之行为的结果。扣押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允许民事原告获得他们受损金额3倍的赔偿,而且要求赔偿他们的各类成本和法律费用。

按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对罪犯的处罚包括监禁、罚款和没收违法而获得的资产。当赃物已不能找到,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允许扣押替代资产。

尽管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的初衷是设计来作为反有组织犯罪的武器,但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民事诉讼,却一直被用来针对带有少量或技术上违法,因此可归入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所定义的诈骗行为的合法商务。该法案关于3倍的赔偿条款致使这样的诉讼比传统的关于忽视或错误管理的诉讼更为吸引人,而且鼓励了一些可疑的诉讼。低级别法院试图对这类活动设置一些运用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的障碍,但美国最高法院在塞迪玛诉依穆锐克司公司(Sedima,S.P.R.L.v.Imres Co.,1985)一案中判决,该法案的语言中并没有授权作限制。

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民事诉讼也一直被许多非商务案子所援用,包括一些有争议的含有针对反堕胎抗议者责任基础的案子。一些公民自由主义者担心运用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以反对倡议公共事务团体的案子可能增加。

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民事和刑事诉讼都经受了许多宪法合法性的挑战,包括该法案过于含糊不清,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关于结社自由,第五修正案关于保护不受双重危害,第八修正案关于禁止残酷和非常惩罚和过度罚款的规定。

虽然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仅用于州际犯罪,但这个限制并不重要,因为绝大多数有组织犯罪活动都超越州的界限。32个州都通过了所谓小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它类似联邦法案,为的是完善联邦法案或触及那些比较小规模又不是州际活动的有组织犯罪。

Gregory P.Joseph,Civil RICO:A Definitive Guide,2d ed.,2000.Jed S.Rakoff and Howard W.Goldstein,RICO:Civil and Criminal Law and Strategy,2000.

——William G.R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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