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74页(1191字)

抢劫是一种刑事罪,由侵犯某个人和侵犯财产(property)等因素组合而成。按普通法(common law),抢劫曾是盗窃(larceny)罪,是重罪(felony)。今天,这样或那样形式的抢劫在50个州都是法令明定的重罪。抢劫一般包括下列因素:(1)擅自侵入;(2)拿取;(3)离开;(4)被抢人或被抢人所在地;(5)被抢人资产;(6)另一个人;(7)以暴力或恐吓;(8)偷取该资产的企图。这些因素的特征在普通法中得到发展,而各个司法管辖区有所不同。然而,这些因素基本上描述了盗窃罪,外加资产从受害者所在地或受害者本身拿走,而且拿取是暴力所为这两项要求。

因此,抢劫是侵犯人身(assault)(而且可能是殴打)加盗窃的组合。然而,与盗窃不同,抢劫的定义倾向于不以被抢物的量之多少而改变。相反,抢劫的等级由所使用的暴力的量和种类而定。如此,“恶性抢劫”(aggravated robbery)是比一般抢劫更为严重的侵犯,“恶性”的要素经常是使用火器或其他“致命武器”或一些其他与所使用暴力有关的要素,如行为是否造成受害者身体严重伤害。与集中于暴力方面相一致,在一些案子中,尽管抢劫者根本没有抢到任何资产,仍按企图抢劫处理,如果抢劫已完成,其处罚是一样的。

类似地,由于关于抢劫的法律倾向于区分并惩罚抢劫中的暴力方面多于资产的丧失,拿“开”(分开)的因素被解释得相当宽泛或与其他因素一并处理。相反,关于抢劫要有某种形式的肢体对抗的要求——以暴力或暴力威胁对被抢者——是区分抢劫与其他形式的偷窃(theft)的关键。该威胁可能是某种假象,如用一支未装子弹的枪,但仍然足够符合这偷窃是抢劫。而且,在各个案子中对各个不同的被抢者而言,该威胁可能并不是所有行为。通常,只要该暴力威胁足以造成受害者对伤害的实际理解就足够了。这里,“理解”的意思是受害者预计或相信不服从就会有伤害。这并不必须是一种相等于“恐惧”的心理。

每个州都有一部或多部关于抢劫的法律,联邦也有几部关于抢劫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针对银行抢劫的。然而,有一些另外的联邦关于抢劫的法律适用于州际商务或邮件的抢劫,发生在公海的抢劫,与军事有关的抢劫。

【参见“Criminal Law(刑事法律)”、“Criminal Law Principles(刑法原则)”】

Paul H.Robinson, Criminal Law,1997.Wayne R.LaFave,Criminal Law,2000.

——Tamara R.P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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