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ditio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89页(1356字)

故意地和明白地鼓动以武力推翻或摧毁一个现存的政府。煽动的历史与美国一样长,有讽刺意味的是,它是直接从英国的舶来品。由于该罪并不必须有公开的错误行为(actus reus),而是只需一个反抗或用武力反对政府的阴谋(conspiracy)或约定(agreement)就构成,煽动成为罪行已不断与美国风格民主的基石言论自由(free speech)发生冲突。因此,煽动的历史就一直引起两派人之间的争论,一派人认为需要通过将煽动行为定罪来保护美国政府;另一派则强调在一个民主社会中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1798年的煽动法案在亚当斯政府和法国革命的中期生效,其行文为:

任何人如书写、印刷、演讲或出版……反对美国政府,或美国国会,或美国总统的恶意言辞,出于对上述政府加以诽谤的意图……或败坏使他们受到藐视或名声的;或鼓动反对他们……憎恨美国人民。

这类人等将受到罚款或监禁的惩罚。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与他的支持者们积极运用该法案来堵住托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拥护者的嘴。杰斐逊成为总统后,他允许终止这个“过头”的煽动法案,并在他的任职期间赦免了所有早先被检控的人。

当国家受到威胁时,煽动法就变得更为重要。在内战之前及内战期间,邦联政府和联邦政府都运用煽动立法来封住对方的嘴巴。1918年的煽动法案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生效,将很大范围的煽动活动定罪,包括那些“故意以演讲、印刷、书写或出版任何针对美国政府,或美国宪法或美国军队或海军的不忠诚、亵渎、下流或粗言秽语”的人。内战和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这些煽动法案或被废除,或以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之名义被大大地删减。

根据联邦法律,煽动阴谋仍是罪行,而且绝大多数州都有类似的法令。现行的联邦法案对与下述有关的任何阴谋(约定)定罪:(1)以武力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2)以武力反对美国政府;(3)或以武力阻延美国法律的执行。煽动阴谋并不必须有公开的行为,以“武力”反对政府的意图是基本要素。武力是决定是否构成煽动行为的根据,属于言论自由的行为则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今天,政府用煽动阴谋来对付恐怖主义。譬如,几个参加了国家解放武装力量(译者注——F.A.L.N.,Armed Forces of National Liberation)的波多黎哥人在20世纪80年代初因煽动阴谋而被检控并判有罪。在1995年,一名穆斯林教长和几名其他穆斯林激进分子因谋划爆炸纽约几处重要地点,包括联合国、荷兰与林肯隧道、乔治·华盛顿大桥和几处联邦大楼,而被判煽动阴谋罪。

几个联邦刑事罪法令与煽动有关,包括:叛国罪(treason)(要求有公开行为);史密斯法案(禁止教授推翻美国政府的内容,禁止属于提倡推翻美国政府的组织);和间谍法案(禁止间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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