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ynor,Roger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56页(1349字)

特雷纳·罗杰(1900~1983)1940年至1970年任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法官。特雷纳·罗杰·约翰于1900年2月12日出生在一个工人阶层的爱尔兰移民家庭,在帕克城的犹他米宁镇长大。他于1919年进入位于伯克利的加州大学学习,后来在那儿成为政治学研究生。在听具有影响力的法律现实主义者托斯·里德·鲍威尔的课时,他决定还要努力取得一个法学学位。特雷纳在法学院很出色,并于1927年同时完成了他的法律博士和法学博士学位。

从1930年到1940年,特雷纳在博尔特·霍尔法律学院任教,在那儿他成为着名的税收(taxation)专家。1940年,州长卡伯特·L.奥尔森在他的第一个人选因“太过自由主义”被当时的检察长厄尔·沃伦(Warren)阻止后,任命他进入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任职。特雷纳一直担任了30年的法官,在最后的6年担任了首席法官一职。接下来,他继续执教和写作直至1983年5月13日逝世。

特雷纳是20世纪中期最重要的州法官。作为法官,他实现了那些深信具有学术头脑的法官在决定个案时能够承担起开明的、广泛的法律改革的法律现实主义者们的渴望。他的学术观点(opinions)帮助塑造了现代美国法的许多最为被认可的特征。在民事程序(procedure)方面,特雷纳扩大了间接再诉禁止的使用。在法律冲突(conflicts of law)方面,他指导了“政府利益”分析的采用。在合同方面,他反对平义解释,并扩展了允诺禁止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制度。在宪法方面,他赞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排除规则并写文章阐述了废除反异族通婚法的早期观点。

然而,特雷纳留下的最伟大的遗产存在于侵权(tort)法中。他在伊氏可乐诉可口可乐(Escola v.Coca~Cola Bottling Co.)一案中的判决意见和他在格林曼诉尤贝机械工具产品公司(Greenman v.Yuba Power Products,Inc.)案中的观点是产品责任(liability)法的全国性司法改革的催化剂。崔诺认为过失和保证法律的不确定性必须让位于能为受害者提供一贯的赔偿并增进产品安全的严格责任体制。以类似的方式,他认为法院应该确认故意施加精神的极度痛苦的新的侵权。在过失上,崔诺支持取消传统的豁免原则以及建筑物责任案件中的原告身份类别。崔诺对于法官的能力的信任并未延至陪审团。他表现出了对于取消陪审员对不合理性及损害赔偿金的评定的极大意愿以及对允许他们审理过失施加精神的极度痛苦的诉讼请求的不情愿。

【参见“Judge(法官)”】

G.Edward White,The American Judicial Tradition,1976.G.Edward White,Tort Law in America:An Intellectual History,1980.

——John C.P.Gold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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