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ster Daniel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76页(1784字)
韦伯斯特·丹尼尔(1782~1852年),律师和政治家,出生于新罕布什尔州的Salibury。1801年从达特茅斯大学毕业后,韦伯斯特遵循了一条传统的道路——在新罕布什尔州乡村的托马斯·W.汤姆森(Thomas W.Thompson)律师事务所学习法律。尽管对他的职业选择心存疑虑,他还是完成了在波士顿为克利斯托佛·戈尔(Christopher Gore)做书记员的工作。1805年3月被波士顿律师协会授予执业资格后,他回到新罕布什尔州开始了法律职业生涯。在他将进50年的职业生涯中,韦伯斯特成为了一位广受欢迎的最高法院律师和顾问,在那里,他辩护了超过了170件案子。1807年,韦伯斯特到新罕布什尔州的首府普茨茅斯执业。由于他对1812年战争的反对,1812年他当选为参议员,其任期直至1817年。意识到7载的职业生涯已经到达顶峰,1816年韦伯斯特迁至波士顿,并在那里为马塞诸塞州的商人及制造业精英提供商业法律服务。韦伯斯特在1823~1826年期间代表马塞诸塞州当选参议员,1827~1841年、1844~1850年期间代表马塞诸塞州当选众议员。
他在1819年的达特茅斯学院(Dartmouth College)案中建立起了作为宪法律师的声誉。在该案的判决中,法院将宪法中的“合同条款”变成了保护私有财产免受国家立法权滥用损害的壁垒。韦伯斯特还在最高法院的马歇尔(Marshall)和坦尼(Taney)时代辩护了很多主要案件。这些案件包括,1819年的马库洛诉马里兰(McCulloch v.Maryland,涉及“必要适当”条款)案、1824年的吉本斯诉奥格登(Gibbons v.Ogden,涉及商业条款)案、1827年的奥格登诉桑德斯(Ogden v.Saunders)案、1837年的查尔斯河诉沃伦桥(Charles River Bridge v.Warren Bridge,涉及合同条款)案、1847年的瑟娄诉马塞诸塞(Thurlow v.Massachusetts)案、1849年的诺里斯诉波士顿(Norris v.Boston,涉及商业条款)案以及1849年的路德诉伯尔登(Luther v.Borden,涉及担保条款)案。
韦伯斯特的演讲术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庭上。从他早年在新罕布什州时期,他就获得了天才演讲家的声誉。他的声誉因他于1820年在普利茅斯(Plymoth)和1825年在邦克山(Bunker Hill)发表演说后在马塞诸塞州得到了提升。在这两个演说中,他精辟地阐述了美国政治制度的独特之处。美国人创造了一种新的政府模式——共和国——在这里人民就是主权,政府只是被授予权力。他的声誉在1830年着名的韦伯斯特-海恩(WebsterHayne)关于州的权利及拒绝执行的参议院辩论中达到了顶峰。当韦伯斯特宣布“自由与联盟,现在和永远,是一体和永不分离的!”时,他提出了人民通过宪法建立了主权联邦政府,最高法院是政府权力的监督者的理论。演讲出版后,他获得了“宪法捍卫者”的称号。
作为国务卿(1841~1843年;1850~1852年),他参与了华盛顿条约的谈判,该条约解决了与英国的海界纠纷。尽管韦伯斯特与亨利·克莱(Henry Clay)在19世纪30年代协助建立了辉格党,并对总统职位有浓厚兴趣,但韦伯斯特从未获得过该党的提名。韦伯斯特于1852年10月24日在马塞诸塞州的马施费尔德去世。
【参见“Lawyers(律师)”、“States’Rights(州权)”】
Alfred J.Konefsky and Andrew J. King,eds.,The Papers of Daniel Webster:Legal Papers,3 vols.,1982 -89.Maurice G.Baxter,One and Inseparable,Daniel Webster and the Union,1984.
——Andrew J.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