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glary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0页(1575字)

夜盗罪是典型的重罪(felony),直到近代都是可以判处死刑(capital punishment)的。现在它经常被扩展到包含轻微的店中行窃(shoplifting)。传统上,夜盗要求以下要素:(1)在夜间;(2)破门;(3)闯入;(4)他人的;(5)住宅中;(6)并有犯重罪的意图。普通法认定该罪是蔑视家庭的神圣和安全。犯人必须闯入住宅,而不仅仅是通过一个敞开的门或窗户。另一方面,打开一个未上锁的门或以欺骗方式进入也充分构成了夜盗中的“破门”。这些技术性细节说服美国很多州放弃了“闯入”这一要求,虽然有些州仍用它作为认定一级夜盗罪的前提。

“闯入”要素也得到了扩展。通常由犯人控制下的任何工具都构成闯入。因此,虽然自动取款机装设在大厦的外部,把卡片插入自动取款机仍构成闯入。

历史上,判定夜盗要求以闯入住宅为要件,虽然居住者当时不须在场。今天,许多州规定任何一个适于占据的结构即可,包括汽车(或它的行李箱)或电话亭。对于一级夜盗罪,历史上的住宅要件仍被经常适用。检察官曾在案件中徒劳地争辩,死者的公寓也是住宅,因为他的遗体尚未被移除。

现代夜盗法规通常仍然要求犯人是闯入到“他人的”建筑里,以避免对某人回到自己家中使用违禁毒品或参与其他犯罪行为等现象的异常检控。

传统上,夜盗一定发生在“夜间”,即自然光暗到不足以识别面孔的时候。今天有些一级夜盗罪法规定,夜间仍然是必需的要件。

最后,传统上夜盗罪还有一个要件:犯人闯入住宅时就带有犯重罪的打算。结果,一旦带有必要的犯罪意向的闯入发生,夜盗业已完成,即便进入建筑中的犯人没有犯罪甚至还没开始犯罪。如果犯人在进入建筑之后才形成犯罪意向,就不构成夜盗。当入侵者进入白金汉宫并到了女王的卧室后,检察官仍然无法指控他为夜盗,因为无法证明他有犯重罪的意图。一些现代法规把这个要件扩展到包含非重罪,譬如轻罪偷窃(larceny)的意图。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提出,有任何犯罪意向就足够了。

根据对夜盗要素的普遍扩展,某人在营业时间进入商店并有意窃取雪糕,根据夜盗的定义也是有罪的,即使他进入商店后放弃了他的意图。模范刑法典出于对过度扩展的关注,将夜盗限于犯人没有法定权利在场的非法侵入。夜盗定义的扩展促使许多州显着地降低了对这类罪行的惩罚。而另一方面,夜盗经常是包括在俗称为“三振出局”(three-strike)法规中的一类罪行,即连续三次犯有指定罪行的罪犯要判无期徒刑。

犯有夜盗罪的犯人可能会因夜盗动机中企图或完成的罪行,譬如偷窃罪,受到另外的惩罚。学者们正在辩论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内将夜盗罪扩大到包括大多“内部”(inside)的罪行是否适当,因为对“外部”(outside)罪行的惩罚较轻。

【参见“Criminal Law(刑事法律)”、“Criminal Law Principles(刑法原则)”】

Wayne R.LaFave and Austin W.Scott Jr.,Criminal Law,3rd ed.,1982.Rollin M.Perkins and Ronald N.Boyce,Criminal Law,3rd ed.,1982.

——John L.Diam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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