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te collar crim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80页(3067字)

是为人们所熟悉但又定义模糊的一个概念。1939年,社会学家埃德温·萨瑟兰德(Edwin Sutherland)首创了“白领犯罪”这个用词,用来指主要依据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地位和犯罪环境而界定的一类犯罪行为。萨瑟兰德认为,白领犯罪是由那些享有崇高社会地位、受人尊敬的公民在受雇期间或职务期间所为的犯罪行为。后来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定义存在问题,因为这样的定义不仅将白领犯罪与构成犯罪的行为相割裂,也割裂了白领犯罪与其所引发的社会危害。因此,萨瑟兰德以模糊的标准涵盖了未分化的一类犯罪行为,但对一些学者来说,对这类犯罪行为仍缺乏一个贯穿始终的界定原则。

虽然数十年来一直存在着有关白领犯罪定义问题的学术争论,对白领犯罪的概念并没有精确的定义,白领犯罪这个概念依然不断发展。除了白领犯罪的定义难题之外,归纳白领犯罪的种类也十分困难,因为白领犯罪范围广泛,而且形式多样。虽然理性人对此可能会有不同意见,许多学者将白领犯罪界定为包括滥用职权的行为;经济犯罪,如欺诈、诈骗等;掌握实权或承担主要职责的人所为的职务犯罪;由机构所为的犯罪以及许多行政违法犯罪。这些宽泛又时常重叠的各个种类包括的罪行有价格限定、信件欺诈、内部交易、金融机构诈骗、挪用公款、行贿受贿、贪污公款、货币通报违规,等等。

事实上一些白领犯罪在刑法其他领域里的影响相对较小。一个将二手车的里程表拨回到初始状态的不法汽车经销商或一个挪用了500美元的不老实的银行经理就宏观大局来说都无足轻重。但是白领犯罪也会造成广泛的危害。比如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白领犯罪导致了储蓄和借贷业的崩溃,致使投资者对国家金融市场丧失信心,导致了保健业的普遍的欺诈和腐败,导致了世界最大银行之一参与大规模毒品洗钱的国际性银行业丑闻以及在饲料添加剂行业影响销售超过10亿美元的世界范围的价格限定卡特尔。

虽然白领犯罪和其他街头暴力犯罪相比显得较为温良,但其造成的危害往往不单纯是经济性的。例如,违反有关职业安全与保健或是有关环境保护(参见environmental laws)的刑事法律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例如,某一生产商将数吨含铅量达30%的有毒化肥微量营养素非法出口至孟加拉国,而那里的农民用手将这些微量营养素直接施用于作物;在一家加工废旧X光胶片的公司,其经理无视车间通风差的情况,任由大量的有毒氰化氢气体在车间里聚积,致使一名工人因急性氰化物中毒而死亡;在一次汽管爆炸事故中200磅的石棉喷涌到了居民区,而事后这些汽管所属的电力公司否认了有石棉泄漏的事实,从而误导了事故调查人员,使他们过早地让疏散的居民回到居民区;几个被非法运载于一架喷气式客机货舱中的制氧装置造成了客机的大火,最终致使飞机失事。

职业安全犯罪和环境犯罪的例子为白领犯罪和暴力犯罪的比较提供了有用的基础,而事实上像欺诈和其他的普通白领犯罪也会威胁到人的生命健康。政府采购的供货商向政府提供劣质的用于军用飞机关键部位的弹簧,或者提供容易造成机关枪堵塞的机关枪部件的例子都说明了这一问题。

白领犯罪的重要性有时关乎整个州或联邦的利益。虽然州刑法包括了可以被界定为白领犯罪的罪行,但是由于州刑事管辖权的限制,州检察官处于了相对不利的处境。州行使管辖权的基础是地域原则。因此,州刑事司法机构仅对在其地域内所为的(或在其地域内有影响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相反地,联邦具有非常广泛的刑事管辖权。首先,仅联邦刑法的数量(数以千计)就说明了其管辖范围涵盖了较州刑法广泛得多的犯罪行为。其次,国会在启用联邦刑事管辖权上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国会有权将某一行为定性为违反联邦刑法,如果这一行为关系到联邦的特殊利益(例如,欺诈联邦政府或盗窃由联邦担保的银行);国会还有权对美国的邮寄(如信件欺诈)作出规定。不需要多大的想象力我们就可以理解这些管辖权的基础有多么的广泛。

而商业权力则是更为广泛的管辖权的来源。根据美国宪法的商业条款,国会有权规制(也因而有权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发生在各州之间的行为(如跨越州界运输掺杂掺假的食物)、对州际商业造成实质影响的州际行为(如欺诈性地产销售)以及利用州际商业设施的行为(如通过州际电话线进行的电话销售欺诈)。这样,基于商业条款的管辖权事实上成了潘多拉的魔盒(意指灾难之源——译者注)。只要存在可证明的联邦利益,国会就享有了几乎没有限制的规制权。因此,当白领犯罪涉及州际行为或者具有全国性或国际性时,联邦政府就成了唯一适合进行管辖的政府。

由于许多白领犯罪有着复杂的实施方案,具有欺诈性和隐蔽性,侦破这些犯罪往往更为困难。因此,对白领犯罪的调查工作需要运用更精确严谨的侦查技术,如通过分析模糊而又复杂的纸上痕迹证明欺诈的事实或者通过进行昂贵的实验室分析来检测环境污染物。这就需要更多更好的资源和专门的技术支持才能实现有效的介入。由于联邦政府可以从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美国律师事务所(US Attorneys’ offices)以及专门的行政机构抽调专家和人员,其处理大规模白领犯罪的效果因其较高的证据收集能力而得到了增强。另外,利用这些特有资源还能促进全国范围协同执法的效果。

【参见“Criminal Law(刑事法律)”、“Organized Crime(有组织犯罪)”、“RICO(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

Edwin Hardin Sutherland,White Collar Crime,1949.Stanford H.Kadish."Some Observations on the Use of Criminal Sanctions in Enforcing Economic Regulations,"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30(1963):423.Stanton Wheeler,Kenneth Mann,and Austin Sarat,Sitting in Judgment:The Sentencing of White-Collar Criminals,1988.John C.Coffee Jr.,"Does'Unlawful'Mean'Criminal'?:Reflections on the Disappearing Tort/Crime Distinction in American Law,"B.U.L.Rev.71(1991):193.Leonard Orland.ed.,Corporate and White Collar Crime;An Anthology,1995."Fifteenth Survey of White Collar Crime,"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 37(2000):145.

——Kathleen F.Bric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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