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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族家庭及遗产继承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301页(563字)

哈萨克族古今多以游牧为生,其家庭的组合和遗产的继承与其生产方式相适应。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哈萨克实行长子分家和幼子继承遗产法。每当家中的长子、次子到达结婚年龄时,父母就为他们准备毡帐,给他们娶妻,分给他们一定数量的,只留小儿子在身边,与父母一起生活。即使小儿子娶妻生子,父母仍与他共同生活,父母的遗产则由小儿子继承。至于女儿,除出嫁时父母给予一定的嫁妆外,是无遗产继承权的。据《头克法典》规定,哈萨克族男子可以娶四个妻子,在这种多妻的情况下,男子的财产往往是这样分配的:一妻一妾,则妻得十分之六,妾得十分之四;一妻二妾,则妻得十分之四,二妾得十分之六;一妻三妾,则妻得十分之三、三妾分配余下的十分之七。往往丈夫健在时,即将财产分别交付给妻妾,自己与妻子居住在一起,按时轮流到各妾的毡房中暂住,死后不再给妻妾的子女再分配遗产。哈萨克族也有少数人从事农业,这些哈萨克人往往采用不同的遗产继承法,有的仍如牧民,长子、次子娶妻后另立门户,父母分给部分财物,然后和幼子同住,死后的遗产由幼子继承。也有少数哈萨克农民仿效汉族和其他民族,死后给儿女平均分配遗产的,这些遗产继承情况,见于新疆警备司令部1947年左右的一份调查报告:《哈萨克族的遗产制度》,新疆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民族史室有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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