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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740页(254字)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民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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