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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741页(160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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