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节录)
书籍:新疆民族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761页(273字)
第二条 凡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的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
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地方,脱盲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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