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节录)
书籍:新疆民族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764页(267字)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管辖
第十六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县(市)长、副县(市)长、区长、副区长进行监察。
第十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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