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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763页(426字)

第三条 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

解决边界争议,必须明确划定争议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

第十六条 ……

自治州、自治县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国务院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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