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780页(2233字)
我国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各条战线,长期以来他们对丰富和发展祖国的文化艺术和手工艺品生产等都作出过重要贡献,今后更应重视和发挥他们的特长,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由于他们同边疆、聚居的少数民族的联系向来密切,做好他们的工作,对维护和发展边疆和聚居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实现四个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并且由于他们很多人居住在城市和市郊,对旅游的国际人士了解我国少数民族和党的民族政策,就曾起重要作用。那种认为杂居、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很少,而忽视、轻视的思想显然是错误的。
根据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有关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对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应给以适当的照顾。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或民族关系显着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有关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委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的职权,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市辖区、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以及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特别要注意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参加领导班子。
少数民族聚居的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应以少数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镇长、人民公社主任应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在工作中,应注意采取适合当地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包括各种专业技术人才,把那些政治思想好,有一定工作能力,同群众有密切联系的少数民族干部,大胆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对那些没有或很少城市人口的少数民族,要专门拨给从农业人口中选拔培养干部的指标,使这些民族的干部很快成长起来。
要重视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团员。不允许把吃不吃猪肉作为衡量进步与落后的标准和是否有宗教信仰的标准,更不能以此作为能否入党、入团和选拔干部的条件。
在招工、征兵以及招收其他各种工作人员时,要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和排斥少数民族,并且要予以适当照顾。
商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城镇中禁猪少数民族的肉食和其他副食品的供应工作。要积极扩大货源,在市场供应上要尽可能满足这些民族的需要,保证对这些民族的肉食和食油的供应量,并力争在可能的条件下,逐步有所增加。各地要根据方便群众的原则,增加供应网点和人员。凡供应禁猪民族的肉食、糕点等,加工、储运、销售所需的工具、容器、车子、仓库等,都应与供应汉民的食品分开。在为少数民族生活服务的单位,要配备本民族的职工和领导干部。同时要教育在这些单位工作的汉族职工,认真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少数民族的节日,应该受到尊重。民族节日放假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对有的民族节日的油、面等供应,可继续实行。
回族等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对没有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家吃饭的禁猪民族的职工,应按照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
为了方便群众,在城市和回族等禁猪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列车等,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
回族群众实行土葬习惯的应当受到尊重,决不能强迫火葬。有些地区采取土葬深埋,不显着留坟头的作法,群众比较容易接受,可以按民政部和国家民委的通知认真推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出一定地段作为这些民族的公墓。回族等民族较多的城市,要设立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处。
要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为照顾少数民族长期历史形成的生活习惯,如回族的吃牛、羊肉,朝鲜族的吃大米(商业部都有规定),蒙古族的吃炒米,藏族的吃糌粑等,要认真安排好这些商品的生产调拨和供应。
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关键在于加强党的领导,建议有关地区党委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专人分管,定期研究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现在,有一些省、市没有民族工作机构,或者虽然设立了机构,但还正在配备干部;应该恢复和设立民族工作机构的地、县、市,大多数还没有恢复和设立。我们意见,凡是民族事务较多的省、市、自治区以及设区的市和地区,都要尽快恢复与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事务较少,不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省、设区的市和地区,也要恢复与设立专门民族工作机构;民族事务较多的县、市,也要恢复与设立民族工作机构或指定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各级民族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按精简原则办事,人员实在太少,影响开展工作的,要适当增加名额,要选配熟悉民族政策、了解民族情况和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干部到民族工作部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