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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纪要(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792页(4368字)

……。现将会议议定的几个问题纪要如下:

一、牧区的经济建设,必须从不同牧区、不同民族的特点出发,与牧区社会的整体进步相结合,有步骤地进行。牧区经济的根本出路是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化,由自给半自给生产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当前要保护草原,改变掠夺式放牧,逐步引导牧区自然放牧向集约化方向发展,从单一经营向多种经营发展,从游牧半游牧向定居半定居发展。各级领导部门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必须照顾到牧区与其他地区的差异,不要照搬农区的经验和做法。

二、牧区要实行以牧为主、草业先行、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这一方针符合牧区少数民族的习惯和专长,有利于发挥牧区优势,避免劣势,有利于建设牧区,富裕牧民。半农半牧区要把畜牧业放在突出位置,发挥牧农结合的优势,多种经营,全面发展。这样可以利用当地的有利条件,加强同牧区的资源互补和交流,发挥农区和牧区的中介作用和生态保护带作用。

三、牧草是畜牧业的基础,发展草业是发展畜牧业的前提。必须加强管理,保护草原,建设草原,发展草业,逐步做到以草安畜,增草增畜,平衡发展。要把草原建设纳入国土整治规划和国家农业基本建设规划中去,逐步增加投入,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围栏草场和人工改良草场。我国草原辽阔,类型多样,要有区别有选择地进行治理和建设。要加强草原水利建设,抓紧解决人畜用水问题,有条件的要注意发展草原林网,实行林草间作。

草原建设要实行国家、集体、群众一起上,特别要鼓励集体和牧民增加投入,建设草场。牧民投资建设的草场,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长期不变。牧区要建立育草基金,其资金来源:国家适当增加点投资;牧区的牧业税和毛交易税;地方从机动财力拿出一部分资金;从畜产品和草产品经销环节中适当提取一部分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利用一部分外资。牧区育草基金由各省区管理使用,专款专用,有偿使用,加速周转,提高效益。具体提取、管理使用办法,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下达。

为了提高防灾能力,建立打草贮草基地,搞一些抗灾保畜设施的试点,以集体和群众自办为生,发展牧草加工,推广青贮饲料和增加冬贮牧草,缓解饲草不足的矛盾。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牲畜保险。要建立合理的放牧制度,逐步推广分区轮牧,科学管理草原。要认真执行《草原法》,加强监理,严禁滥开垦、滥挖、滥占等破坏草原的行为,搞好草原防火,保护草原建设设施。积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科学灭和防治病虫害。

四、牧区要稳定和完善“草场公有,承包经营;牧畜作价,户有户养;服务社会化”和“专业承包,包干分配”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今后应当长期稳定,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要明确草场管理使用权,防止发生草场纠纷。冬春草场适于承包到户的要承包到户,不适于承包到户的可以承包到联户或自然村。夏秋草场可参照历史情况和牧民放牧习惯,划分放牧范围,建立管护制度。草场承包和划分使用范围,要从实际出发,在牧民所能接受的前提下,有领导地进行。县或乡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统一建设适量的牧草基地,实行统一管理,放牧收费。草场承包以乡为发包方,并签定承包合同,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展牧区经济,必须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存在。要支持牧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发展放牧、销售等互助形式或实行牧工商联菅;支持发展饲养种公畜、改良畜和运输、购销、牧草经营等专业户。国营牧场要深入改革,逐步完善责任制。国营种畜场应搞好良种繁育,提倡以场带户,做好服务、示范和科技服务工作。

五、积极开展信息、技术等服务工作。各地要对现有的国营、集体和个体服务机构进行整顿,培训人员,使其充分发挥作用。草原管理站、畜牧兽医站、畜种改良站和经营管理站是直接为牧业生产服务的主要单位,并受政府委托担负牧政管理职能。县级各站要实行统一领导,综合服务,通过改革逐步建成服务中心,乡级站应尽快恢复和健全起来,实行四站合一,组成畜牧工作站。乡级站在整顿、考核、精干队伍的基础上,国家给予一部分事业编制,实行合同聘用制,不足部分可招收合同工和临时工;经费确有困难的,当地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情况酌情补助。畜牧工作站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可以开展与技术服务有关的经营和有偿服务。

在稳定家庭经营基础上,逐步推广联合服务,首先强化乡一级服务组织。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应实行家畜品种统一改良,牧畜疫病统一防治,草原建设统一规划。要总结牧民的经验,逐步推广互助放牧、专群放牧、种公畜统一管理等办法,解决混群放牧造成良种退化问题。

六、树立商品经济观念,讲求经济效益。要改进对牧区的经济考核办法,把发展牲畜与合理利用资源结合起来,把提高总增率与提高商品率结合起来,加快商品周转,增加牧民收入。

要根据不同草场和不同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发展畜牧业。合理调整畜群、畜种结构,加快畜群周转,提高良种牲畜和母畜的比重,提高个体产出率。积极推广季节畜牧业,增加当年羔羊出栏,减少牲畜过冬头数。可以利用夏秋草场开展专群强化育肥,积极提倡易地育肥。

今后新增加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应划出适当比例用于牧区商品基地建设。

要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发展以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照顾牧业的利益。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引进资金、技术、信息、人才和管理经验。特别注重同国内发达地区的联合,鼓励兄弟省(区、市)到牧区兴办开发性产业。要充分运用牧区地处边疆的条件,发展边境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七、要疏通流通渠道,逐步完善购销体制,建立市场体系。要允许试办自由购销的畜产品交易市场。提倡工牧直交、工贸直交、工牧联营、牧工商联营,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体制。地方工业收购畜产品原料,应当靠经济手段,不要实行封锁和垄断。对暂不具备条件完全开发的极少数品种,可允许在一、二年内实行过渡,办法由各省、区自定。签定畜产品交售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实经济内容,给牧民一定的优惠。

供销社与农牧民联系密切,具有流通设施等经营手段,要深入改革,端正经营思想,更好地发挥作用。要积极收购畜产品,并作好牧区生产、生活资料和民族用品的供应。生产民族用品所需的物资,列入计划,优先安排。

对畜产品收购,要加强市场管理,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羊毛应逐步实行按净毛计价。活畜收购,应积极推广过称收购,逐步改变“估皮断肉”的做法。要增加商品购销服务网点,加强仓库、车辆、商品检测、计量器具等设施的建设。

国家制定的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以及利率照顾政策,是保证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互惠贸易所必需的,是发展商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繁荣民族经济,改善少数民族物质文化生活的重要条件,应坚持执行。财政、银行、商业、物价等有关部门应结合新的情形拟定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办法。

八、要加强畜牧科技工作,大力示范、推广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的科研成果。主要包括:保护、改良草场技术,草场围栏技术,飞播种草配套技术;牧草育种、草籽繁殖和建立人工草场技术;青贮、氨化、碱化饲料等饲料饲草加工贮藏技术;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畜种改良技术;当年羔羊育肥和羊易地育肥技术;家畜传染病和内外寄生虫等防治技术;剪毛、乳品加工、打草储草等机械作业技术;羊毛除污、检测等技术;风能、太阳能等能源应用技术;新型棚圈建设技术。

对重大科研项目,有计划地组织好协作攻关。各有关科研部门和大专院校要统一规划,合理分工,紧密合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现有科技人员和业务干部进行轮训,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稳定和加强科技队伍。

九、切实做好牧区扶贫工作,解决贫困牧民的温饱问题。牧民常年生活在草原,搬迁多,劳动条件差,生活习惯以食肉、奶、酥油、茶等为主,生产、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农民。因此,要从牧区的实际出发,确定扶贫标准。同时,要认真总结多年来牧区扶贫工作经验,积极推广“流动畜群扶贫”或向贫困牧户赊贷母畜等投资少、见效快的做法,首先解决温饱问题,并逐步增强贫困牧户自身发展生产的能力。

十、加强对牧区工作的领导。这是加快经济发展,改变牧区落后面貌的关键。牧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牧区工作的指导方针、政策,对广大干部、群众深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发、搞活方针的教育;要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进步;要把发展畜牧业放在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地方机动财力要确定一定比例用于畜牧业;要积极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提倡计划生育、优生优育;要用教育、疏导、示范的方法,指导牧民消费,安排好生活,动员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建设文明、富裕的社会主义新牧区。

乡级组织处在牧区工作的第一线,担负着承上启下、组织领导牧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要切实加强领导。对乡、村干部要进行轮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逐步收回牲畜作价款和集体提留款。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各项集体资金。

为了加强和协调牧区经济工作,会议决定由农牧渔业部牵头,国家民委配合,各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共同做好调查研究和制定牧区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牧区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牧业比重大的省、县,也要明确和加强牧业工作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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