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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06页(1187字)

国家预算中每年安排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是在正常经费以外用于解决有关少数民族一些特殊开支的专款。

补助费的分配使用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在新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指导下,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解决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体现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杜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对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使用范围:重点用于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方面某些特殊困难的补助开支。对少数民族的生活和其他一些特殊困难的补助开支,作一般照顾。

(二)每年的指标,由国家民委向财政部提出建议,指标确定后,由国家民委同财政部进行分配。分配给有关省、市、自治区的预算数,同时通知有关省、市、自治区的民族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省、市、自治区对补助费的具体安排和使用,由省、市、自治区民族事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与财政部协商一致,共同下达。使用计划(包括使用地区、单位、项目、款数)必须事先报省、市、自治区民族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逐级下达。并将批准的使用计划报送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备案。

由于特殊原因补助当年使用不完的,可以接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补助费要专款专用。各地区不得因有补助费削弱正常经费。严格防止克扣挪用补助费,以补助费顶替正常经费,铺张浪费,严禁用于盖楼、堂、馆、所,杜绝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

(五)省、市、自治区民族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防止盲目分配,平均使用,积压不用和浪费等现象发生。既要抓好计划,也要抓好检查。注意了解情况,表扬好的典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定期总结经验。

(六)使用补助费的地区和部门,应将使用的情况(包括项目、款数、效果好的典型、存在问题、主要经验等)于下年度月底以前报省、市、自治区了民族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市、自治区于3月底以前汇总报国家民委和财政部。

(七)要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作风。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宣传好补助费的意义和作用。

(八)省、市、自治区民族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抄送国家民委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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