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24页(1734字)
一、我国民族语文工作的现状(略)
二、我国民族语文工作方针、任务和措施
我国民族语文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做好民族语文工作,对处理好民族问题,维护和促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是:坚持马克思主义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从有利于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出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慎重、稳妥地开展民族语文工作,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促进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加强民族语文法制建设;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语文理论、政策的宣传;搞好民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促进民族语文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事业;推进民族语文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三)贯彻落实民族语文工作的方针和任务的主要措施是:
第一、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切实做好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和推行工作。
对于沿用至今的通用民族文字要继续做好学习、使用和发展的工作,切实保障在本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的使用,并促进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之日臻完善。
对五十年代创制和改进的民族文字,试行效果好,受多数群众欢迎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推行;效果不够理想的,要认真总结,改进完善;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欢迎的,应尊重群众的意愿,不要勉强试行。
提倡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选择一种现有的适用的文字;已选用汉文或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对一九八〇年以来各地自行设计的一些民族文字方案,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各少数民族创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批准程序和实验推行分工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没有文字的民族是否创制文字问题,既要尊重各民族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又要考虑有利于民族之间的交往和该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慎重、妥善处理。
对少数民族语文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
第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积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积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精神,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在适当年级增设汉语课程,实行双语文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要采取有效措旌,多渠道、多层次培养民族语文和双语文教师、翻译、编辑和研究人员;增加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各种读物的数量,提高质量。
要加强民族语文的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民族文字信息处理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和普及研究成果。
第四、加强领导。(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