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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26页(2302字)

实践证明,根据边疆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在高等院校举办民族班,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速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和进一步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步骤;是为迎接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国家建设重点转移到大西北和大西南,积极进行智力开发,培养各少数民族建设人才的有力措施。因此,当前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领导,有计划分步骤地把高等院校各种类型的民族班办好。

(一)高等院校民族班分预科(含预科部或基础部,下同)、专科和本科三种。民族班的主要任务是:在预科班阶段,根据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采取特殊措施,着重提高文化基础知识;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几个方面都得到进一步发展与提高,为在高等院校本、专科进行专业学习打下良好基础;在本、专科阶段,则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又红又专的少数民族各类专门建设人才。

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的学习时间,应根据学生的文化基础确定。学生文化程度较好的预科班,学习时间为一年;学习文化基础知识较差的预科班,学习时间为二年。预科班学生入高校本、专科进行专业学习,其学制与该校本、专科学制相同。高校民族预科班学生学习期满,政治表现好,经所在学校考试成绩合格的直接进入有关院校本、专科学习。

(二)民族班招生,在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下,从参加当年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中录取,可适当降分,但是,一定要按照不同类型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要求,从各地区各民族的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降分幅度要适当。

从一九八四年起,民族班招生主要应逐步面向边疆农村、山区和牧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有条件的学校应根据需要,逐步试行在文科、师范、农林、医药等科招生名额中划出部分名额,招收这些地区有二年或二年以上实践经验,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优秀少数民族青年入学。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以不超过二十八岁为限。学生毕业后仍回原地区工作。

高校民族班本、专科招生指标,应列入当年有关省、自治区和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汇总报教育部、国家计委,纳入国家年度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预科(含民族学院预科)招生指标由学校主管部门(省、市)提出,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审批。

民族班本、专科学生的专业分配,应根据国家特别是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生德、智、体情况,结合学生的志愿,在预科班学习期满时,由学校同有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也可以在招生时根据上述条件,由学校同有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具体工作由学校掌握。专业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变动。

(三)为了提高民族班的教学质量,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教师,并做到相对稳定。考虑到民族教学工作的特殊性,专任教师的编制应适当放宽。

(四)根据高等学校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的实际,教育部组织力量,逐步制订出民族预科班的教学计划,确定课程设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民族预科班学生特点和专业学习要求,逐步编写出具有系统性、科学性的教学大纲和主要教材以及教学参考资料,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五)为了适应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办好民族班,有关高等院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在校本部逐步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管理民族班的工作。其人员编制按主管部门或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并应照顾教学的特殊需要,适当放宽。

(六)建立和健全高校民族班的思想政治工作机构,加强对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举办民族班的学校,要结合学生思想实际,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各民族学生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共同进步,不断增强民族团结。在必要情况下,可由民族学生多的省、自治区临时选派一至二名本民族的干部或教师,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管理工作。

(七)高等院校民族班所需的经费开支,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给学校的年度预算列支。

民族班学生的待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一日(83)教计字117号《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员奖金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关少数民族学生生活上有特殊需要的,由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解决。

(八)举办高校民族班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民族高等教育的必要的、有效的步骤,要长期坚持下去。有关高等学校和民族学院要把办好民族班作为积极支援国家四化的一项光荣任务和应尽的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族班的领导,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关心和大力支持这项工作,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认真总结高校办民族班的新经验,办好民族班,开创民族高等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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