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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31页(1720字)

一、切实抓好中小学教育。

发展民族中小学教育,一定要在教育体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适合少数民族的特点。最重要的是,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教学,学好本民族语文,同时兼学汉语汉文。为此,必须加强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出版工作。民族文字教材内容一定要注意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要适应多种形式办学的实际需要。没有本民族文字而有独特语言的民族,也应以本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其他如学制长短、学生入学年龄等,也要按照实际情况办事,采取灵活的办法。

二、发展少数民族的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培养少数民族四化建设所需要的多方面的人才,特别是各类科学技术人才,应采取多种途径和多种办法。第一首先要办好的发展民族学院。第二,加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大专和中专院校。第三,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一九八〇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的一般高等院校,要积极举办民族班。第四,在少数民族地区也要积极发展各类业余大学。要为少数民族学生进入这些院校积极创造条件。高考招生,应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择优录取和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比例应力争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设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较多的省内的汉族的重点中学,应当积极为少数民族学生举办高考补习班,还应尽可能地办一些民族班。国家要采取积极措旌,选派少数民族留学生出国深造,有计划地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科技人才。

三、大力发展民族师范教育,培养一支合格的民族教师队伍。

师范教育是教育的工作母机。现在民族教育中最薄弱的环节就是缺少一支比较合格的民族教师队伍。所以大力加强和发展民族师范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各自治区和各少数民族较多的省,一定要建立并办好一批民族师范院校。这些民族师范院校均应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有志为少数民族教育服务的汉族学生。民族师范院校的招生和毕业生的分配,都要注意照顾教育基础差的广大农牧区和山区,招生条件要放宽,学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都要从实际出发,切不可生搬汉族地区一般师范学院的经验和做法。一般的师范学院和师范学校也应设民族师范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入学。

在发展民族师范教育的同时,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培训、提高在职的民族教师。内地有关省、市和高等学校要积极支援,并采取派专家、教授定期讲学、接受在职教师进修、代培等办法,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提高大专和中专师资。

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教师中,民办教师约占百分之六十至七十。这是当前少数民族中小学教育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在三至五年内,逐步安排劳动指标,把经过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办教师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实际需要,教职工编制应适当增加。

四、解决民族教育必需的经费。

少数民族地区情况特殊,发展民族教育需要较多的经费。如办一所同等规模的小学,在牧区所需资金要比农区、城镇高三倍到四倍。牧区供一名住校小学生的家长负担,相当于在城市供一名大学生。因此,除了正常的教育经费外,还必须给以特殊的补贴。最好在财政上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此外,建议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地区事业补助费、边境地区基建补助费中划出适当比例,作为发展民族教育之用。国家拨给的民族教育经费,一定要用在少数民族身上,绝对不许克扣挪用,包括那种有了补助费就少给或不给正常经费的作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所需的物资、设备,如教育专用运输车等应认真予以解决。

五、恢复民族教育行政机构。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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