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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33页(811字)

为加强民族团结,禁止民族间的歧视与侮辱,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强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存管。其办法如下:

(一)关于各少数民族的称谓,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机关加以调查,如发现有歧视蔑视少数民族的称谓,应与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协商,改用适当的称谓,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审定、公布通行。

(二)关于地名:县(市)及其以下的地名(包括区、乡、街、巷、胡同),如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意思,由县(市)人民政府征求少数民族代表人物意见,改用适当的名称,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市)以上地名,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征求少数民族代表人物意见,提出更改名称,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定。

(三)关于碑碣、匾联:凡各地存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意思之碑碣、匾联,应予以撤除或撤换。为供研究历史、文化的参考,对此种碑碣、匾联在撤除以后一般不要销毁,而加以封存,由省、市人民政府文教部门统一管理,重要者并须汇报中央文化部文物局。如其中有在历史、文物研究上确具价值而不便迁动者,在取得少数民族同意后,得予保留不撤,惟须附名适当说明。以上均由各省、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提出具体处理办法,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后实行。重要者,须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

……。

此外,关于各民族历史和现状的艺术品(戏剧等)和学校教材中内容不适当处,应如何修改,因较为复杂,尚待各有关机关研究,并望各地民族事务机构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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