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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国家出版局关于大力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的报告(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46页(2069字)

一、关于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的方针任务

必须在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依靠和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办好出版事业,为本民族和本地区的人民服务,为四化建设服务。

民族出版工作要体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不分大小,凡有通用文字并要求出书的,根据自治区、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出版部门都应积极创造条件,给予大力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出版社,要把出好少数民族文字图书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要提倡和鼓励用本民族文字创作各类图书,并逐步增加这方面的比重;要努力发掘、抢救民族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

出版民族文字图书要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以普及为主,注重提高质量,力求出书对路,有计划地出版好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利于提高各民族的政治思想和科学文化水平,有利于发展生产和适合本民族特殊需要的各类图书。同时要重视为通用汉语文的少数民族读者出版具有民族特色,并适合各方面需要的图书。要作好民族研究书籍包括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出版工作。

民族文字图书的出版单位要发挥自己的所长,加强协作,力争在今后两三年内完成这次会议拟定的民族语文工具书和民族文化遗产、科普丛书的出版规划。

二、关于民族出版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要本着尊重少数民族在政治、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和贯彻民族区域自治的精神,搞好出版社的建设。有关自治区是否按照民族文字图书和汊文图书的不同任务分开建制;承担民族文字图书出版任务的省以及有通用民族文字的自治州,是否单独建立民族出版社,以及他们的领导关系等,都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总之民族出版机构的设置和调整,要从有利于发展少数民族图书出版事业出发,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而稳妥地进行。

三、关于加强编译队伍建设

为了提高民族出版工作的水平,应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加一定数量的编制,不断充实加强编译力量。对现有队伍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培养提高,争取在三、五年内初步形成一支与民族文字图书出版任务相适应的编译骨干力量,特别要选配好称职的总编、副总编。建议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举办民族编译干部读书班。中央有关出版社要积极支持,热情帮助民族编译人员的培训和进修。各地民族院校和有关大专院校,每年要优先为出版社输送一定数量的民族文字编译人员。并开办在职编译干部短期训练班。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出版部门可向社会招考和聘请编译人员。要认真落实少数民族知识分子政策,逐步地改善出版的民族文字编译人员的待遇,积极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扶植这支队伍尽快地成长。

四、关于大力扩充民族文字图书印刷生产能力,做好民族文字图书发行工作

为了尽快地发展民族出版事业,民族文字图书的印刷、发行应采取有别于汉文图书的灵活措施。

凡有民族出版机构的自治区和省,应指定专厂承印民族文字图书;民族文字图书印刷任务比较繁重的地方,要在扩充现有民族文字印刷厂特别是排版生产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新建或改建与本地出版任务相适应的民族文字印刷厂,有关部门对印刷器材物资的供应要给予照顾;内地印刷厂要主动帮助培养印刷技术骨干;地方财政部门在经济上也要积极予以支持。

各地书店要认真做好民族文字图书的发行工作,开辟多种发行渠道,增设民族文字图书发行网点,在北京和有通用民族文字的自治区和自治州所在地,应恢复或新建专门门市部,各县(旗)以下的民族地区,应通过供销社或民贸商店,建立常年的图书销售点,组织集体或个体经营的代销点。要加强流动供应,妥善解决流动供应人员的福利待遇,建议中央和地方物资部门协助民族地区的县(旗)书店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主要发行民族文字图书的各级书店,要配备懂得民族文字的民族干部担任领导或从事发行工作,逐步增加民族文字图书发行人员中的民族干部成份。

五、关于妥善解决民族文字图书出版经费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在国民经济不断好转的情况下,民族出版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民族文字图书出版的亏损,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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