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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51页(1397字)

为了全面继承和发扬祖国的文化遗产,抢救民族古籍,拟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民委和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领导下,建立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指导等项工作。小组成员由国家民委、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档案局、社会科学院等部门组成,组长由国家民委一副主任兼任,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相应机构,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多的地区、县也应视工作需要建立相应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办公室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实际需要,在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二、抓紧抢救民族古籍工作。对于民族古籍的整理和保管,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已经集中保存的民族古籍要做好编目、整理工作。

(二)对散存在民间的民族古籍要组织力量做好征集工作,对献出有价值的民族古籍者,予以物质奖励。保存在其它部门(如公安、海关)的民族古籍,应移交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以利工作。

(三)各图书馆和收藏单位,对现有和已征集到的民族古籍要加强保管。凡因工作疏忽而使民族古籍受损坏的,应追究责任;对有贡献的,应予以表扬奖励。

(四)对已流散在国外的民族古籍资料,应通过多种途径,采取适当措施,购置、交换或复制回来。

(五)对口头流传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到群众中去抢救,勿使失传。

三、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培养民族古籍整理人才,特别是对少数民族知识分子,要进一步落实政策。“中共中央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0]31号)中指出:“对佛学和宗教经典有研究造诣的喇嘛,应作为知识分子对待,……”这一指示精神,同样适用于对少数民族古籍研究、造诣的人员。要发挥现有的新老专家的作用,要动员、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部门的研究人员,退居二、三线的老同志,以及社会上的专业人员,积极参加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要立即着手培养新生力量。各有关教育和科研部门,特别是民族院校,要把培养民族古籍整理人才,纳入招生计划。在录取标准上,可予以适当照顾,以逐步形成民族古籍整理、研究人员的梯队。

四、解决经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所经费,每年由财政部专款解决,用于重点项目的整理、出版的资助和印刷设备的补助投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要加强协作。跨省、区的民族古籍整理工作,可经协商,由条件较好的省、区牵头。

上述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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