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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萨克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43页(417字)

即盟旗制度,是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扎萨克,又写作“札萨克”。蒙古语音译,源出“札撒”(法令)一词,意为“支配者”、“尊长”。清代蒙古地区旗长称之为“扎萨克”,由清政府在蒙古王公中挑选任命。旗下设佐,置佐领。旗上为盟,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的扎萨克一人兼摄盟长;亦有按同部诸旗建盟,以部落首领为盟长者。一般每三年会盟一次,在清大臣督查下,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职权。清在新疆哈密、吐鲁番及土尔扈特、和硕特蒙古中亦实行扎萨克制。哈密、吐鲁番的扎萨克由两地的维吾尔郡王担任,下设佐领、管旗章京、副章京等各官。土尔扈特、和硕特蒙古的扎萨克,由各部首领担任。新疆各扎萨克不设盟长,其盟务由该地区驻扎将军或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直接掌管。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吐鲁番首先取消扎萨克制。解放后,其他地区的盟旗制度彻底废除。有的仅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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