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暹罗民立学校法》颁布
书籍:世界教育大事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586页(658字)
《暹罗民立学校法》于1918年颁布,也称“民校条例”,共5节33条。该法对民办学校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①所有民校都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监督和控制;任何民办学校都必须申报,经批准方能成立。从学校申请创办到一般管理都必须置于泰国王的严厉控制之下。②所有民办学校管理均应符合政府规定的要求,尤其在选校长和校董、聘教师和学校基本设施上均有明确规定,例如规定任民办学校校长必须具有蒙学师范毕业文凭,或官立学校六年级证书,或同等证书或经教育部大臣认可之证书;同时,校长还必须通晓泰语,这就把许多外文学校置于绝境。③规定了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一是要使学生通晓泰语;二是培养学生成为良好的泰国公民,具有热爱国王、热爱泰国之心;三是使学生了解泰国历史、地理以及文化。④规定了政府对民校校长、教员乃至学校的管理条例,如教育大臣可通牒校董,令其辞退被认为违规或不合格之教员,如1个月内不果则可起诉;规定设调查员经常调查民办学校学生行为、学校之卫生条件、教员是否通晓泰文、教员是否破坏风化秩序和开设有违国家之课程;规定民办学校的校长、教员均要考试,任职6个月后到指定地点测试读书、习字、默写、会话4科,6个月后再考一次;规定教育部大臣有权勒令各校停课或关闭。颁布《民校条例》后,民办学校在泰国逐步创办起来,但在政府的强力管制下,受到相当的制约;尤其对华侨创办的华文教育有重大控制,经常成为关闭华文学校的根据。该条例后来有多次修订,但基本框架不变,是泰国一重要教育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