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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职业教育法》颁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1113页(1088字)

法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开展了对终身教育思想的讨论,并于1956年在官方文件中开始正式使用“终身教育”(éducation permanente)一词。到了60年代,法国相继颁布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促进成人教育发展的措施。1970年法国教育家保罗·朗格朗(Paul Lengrand)发表了着名的《终身教育引论》之后,法国的继续职业教育以它为指导思想,得到迅速发展。1971年7月,法国连续颁布了《终身继续教育法》、《职业训练法》、《技术教育法》和《企业承担初级阶段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规定》等4个重要文件,人们统称之为1971年《继续职业教育法》。这一系列法令明确指出,继续职业教育应放在终身教育的大背景之下。文件采纳了朗格朗提出的大部分建议,确认继续职业教育是每个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教育过程不可替代的必要环节和实现终身教育理想的重要途径;成人教育内容和方法应该灵活多样和个别化,既传授知识也培养能力,使他们适应技术和工作条件的变化,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文件规定,国家支持成人教育的发展,给予财政和法律保证;调整工作时间,职工有权享受带薪培训假;企业应为职工的培训作出贡献,凡聘有10名以上雇员的企业每年必须为此提供相当于本单位年工资总额0.8%的经费,此项经费可自行掌握,也可交国家、有关团体或培训机构使用;各种学校和公、私立文化教育机构要成为成人教育的重要基地;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培训,使18岁以上的青年能不断适应技术的发展变化;把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作为教育和培训的得力工具;政府应在成人教育师资的培养和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方面发挥积极作用。1971年的法律是法国成人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极大地推动了法国成人教育的发展。此后,法国又于1978年和1984年两度颁布法律,对1971年的法律作了补充和修改。1978年法国议会通过的《培训假法》规定,在同一行业中工作两年以上,其中半年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有权享受500小时的带薪培训假。1984年新的《继续职业教育法》对带薪培训假制度作了补充规定:企业每年应拿出相当于本单位年工资总额的1.1%的资金用于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其中0.1%的资金交国家统一安排;对18~25岁的青年分期分批进行工学交替的职业培训,每期6~12个月。这样,法国的继续职业教育承担了在职培训、就业培训和进修提高三重任务。它在70~80年代得到空前发展,1972年接受培训者约为200万,1977年达300万,到了80年代接近400万;培训时数也由2.6亿小时增加到近5亿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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