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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国家考试委员会条例》颁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1171页(519字)

苏联部长会议于1969年1月22日批准的《苏联高等学校条例》规定,所有高等学校要设立国家考试委员会主持毕业生的国家考试。1974年3月14日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批准了《高等学校国家考试委员会条例》。《条例》规定,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检查高等学校所造就的专门人才在科学理论、思想政治和实践上的修养;决定授予他们相应的资格和发给优等毕业证书或非优等毕业证书;拟定有关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专门人才培养质量的建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任期为一个年度。主席从生产单位最着名的专家或不在该校工作的科学家中任命;下列人员有资格任委员:高校校长或教学科研工作副校长、正副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委员中也应包括国民经济和文化部门的专家,其他高校教授和研究员。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和大纲中的一切要求,才能参加国家考试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答辩须有考试委员会半数委员参加。答辩的设计(或论文)对某些企业、机关有实际意义,答辩也可在这些企业、机关举行。考试和答辩结果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凡通过答辩或考试者,由考试委员会决定授予资格证明书,并发给毕业证书和毕业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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