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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教育制度法》颁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1374页(1935字)

1989年3月27日,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议会通过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教育制度法》,在苏哈托总统签署下正式颁布。制定该法律是鉴于:①《1945年宪法》规定要致力于提高民族素质,政府应采取措施建立由法律所规范的国家教育制度。②发展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实现社会进步、公平和繁荣,促进国民身心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③为实现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必要提高和改善国家教育活动的实施。④为建立完整的国家教育制度,有必要调整原有的教育法律法规。⑤为增强国家的活力,并根据“潘查西拉”的原则和《1945年宪法》,实现以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统一性为特征的社会进步。该法共分20章59条,重申“国家教育建立在‘潘查西拉’的原则和《1945年宪法》的基础上”,规定“国家教育的宗旨是开启民智,培养健全的国民,即诚奉上帝、有高尚品德、掌握知识和技能、身心健康、有健全的人格、独立自主并对社会和国家抱有强烈的责任感”。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教育机构在接受学生时不得以性别、宗教、种族、肤色、社会地位和经济水平为依据。教育通过学校教育或正规教育和校外教育两个渠道实施。正规教育即学校教育,包括初等、中等、高等3个教育阶段。另外,还有学前教育阶段。属于学校教育系统的各类教育有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在职教育、宗教教育、学术教育和专业教育。初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态度和能力,以及使学生具备在社会生活中所必备的知识和基本能力,并为中等教育阶段培养合格的学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可以接受初等教育,年满7周岁的儿童必须接受初等教育或相当于初等水平的教育,并受完初等教育,即国家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中等教育是“初等教育的继续和扩展,是使学生成为社会的一员,具备与社会、文化和自然环境沟通的能力,为学生进入劳务市场或接受高等教育而进一步开发其能力”。中等教育包括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在职教育和宗教教育。高等教育是“中等教育的继续,其宗旨在于使学生具有一定的学术和专业能力,成为能运用、开发和发明科学、技术和艺术的社会成员”。高等教育机构分为专科院校、多科技术院校、专门院校、学院或大学。专科院校是在科学、技术或艺术的某个专门领域从事应用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多科技术院校是在某个专门领域从事应用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专门学校是在某个专门学科从事学术和专业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学院是由多个在一类相互关联的学科中进行学术和专业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大学是由多个系(学院)组成的在多个学科领域进行学术和专业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高等教育阶段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和专业证书。该法还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在其内部事务各方面应享有自主权”,“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应得到尊重”。该法规定了教育工作者的从教资格、权利和义务。作为公务员的教育工作者应该按现行有关公务员工资待遇的规定获得工资和津贴,在社区开办的教育机构工作的教育工作者,由开办该教育机构的组织或个人负责发给工资和津贴。对于教育资源(资金、教科书等),法律规定其供给和有效使用由政府、社区和受教育者家庭负责。正规学校使用的教科书应根据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编写。教科书既可由政府出版发行,也可由私营出版机构出版发行。政府应该为其开办的教育机构提供运行所需的资金。由社区运行的教育机构的资金,由开办者负责提供,政府可以根据规定提供资助。国家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由部长或其他部长及由部长授权的一个非内阁政府机构确定。各级各类教育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必须包括潘查西拉教育、宗教教育和公民教育。初等教育阶段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至少应包括下列教学内容和课程:潘查西拉教育、宗教教育、公民教育、印尼语阅读和写作、数学(包括算术)、科学和技术入门、地理、印度尼西亚史和世界史、手工艺和艺术、体育和卫生教育、图画及英语。国家教育语言为印尼语。地方语言在教育阶段的初期和教授某种特定知识和技能时,可以作为教学语言使用。该法明确规定,作为政府的伙伴,社区有参与国家教育活动的充分机会。由社区开办的教育机构的独特个性,应当受到尊重。但对于社区教育机构组织的教育活动的要求和方式,由政府确定。社区通过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就国家教育制度问题参与部长的决策过程。该委员会由社会知名人士组成,提供建议、意见和其他观点供参考。国家教育委员会的组建和成员的任命,由总统负责。国家教育制度的管理由教育部长负责。政府开办的教育机构的管理,由部长或开办机构的领导人负责。社区开办的教育机构的管理,由开办者负责。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有权监督所有教育机构的教育活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教育机构,部长有权采取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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