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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教育领域非国有化非垄断化法(草案)》公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1475页(861字)

1994年9月13日俄《教师报》公布了叶利钦总统签署的《俄罗斯联邦教育领域非国有化非垄断化法(草案)》。该法由总则、非国有化非垄断化的程序和办法、最后条款三章构成,共36条。该法所称“非国有化”,系指把原来由国家政权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创办教育机构(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外国人)及他们的联合公司、社会(民间)团体、慈善基金组织,但排除政党、宗教组织、法律禁止其活动的法人联合公司、无行为能力或能力有限的自然人,以及按本法属于国家办学主体的单位。国有教育机构(国立学校)的非国有化,仅限于其创办者的权利的非国有化,而不涉及其土地和固定资产,土地和固定资产仍属于国有,只将它的使用或租用权转让给非国有创办者(中标者)。该法所称“非垄断化”,系指打破办学权利的国家垄断制,也指国有教育机构无权垄断生源——受教育者可自愿选择国有或非国有教育机构。

该法规定:为了促进非国有化,国家实行按人头发放教育支票的制度(参见“俄罗斯联邦推行教育支票制”)。

该法规定,以下教育机构不得非国有化:为孤儿和无父母照管者开办的学校;为智力和身体发育有缺陷者开办的学校;保育院;对儿童身心发育进行矫正的补偿型学前教育机构;乡村的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师范大学和高等师范学校;实施补充教育的机构。

该法还规定,学前和普通教育机构的非国有化,必须征得半数以上在册学生家长的同意。非国有化普通教育机构为非商业性机构,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如果其收入多出经常性支出,则多出的款额应用于实现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目的。非国有化教育机构务必保证国家统一要求的教育标准和质量。

以上法律草案曾引起很大争议,这使得至今(1997)都未能公布代替该草案的正式法律文件;但是非国有化教育机构的数目正在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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