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页(910字)

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任何与之相抵触的法律均无效。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重要内容。有的国家宪法中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宪法的制订和修改,一般规定有特别的程序,即须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或专门组成的制宪会议、国民议会等以全体成员的2/3或3/4的多数通过。但也有少数国家由君主制定或按普通立法程序制定和修改宪法。按照宪法的表现形式、修改程序、制定机关和制定方法的不同,宪法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协约宪法和条约宪法。根据宪法所反映的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的不同,现代宪法可分为两大类型,即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最早的资本主义宪法是英国宪法。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体现了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1918年制定的苏俄宪法。不同类型的宪法,都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并将随着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夕,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并颁布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宪法。1975年、1978年又先后制定了我国第二部、第三部宪法。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制订的第四部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它既是一部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又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2年宪法于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两次进行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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