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页(181字)

自然人无久住的意图而暂时居住的处所。在国际私法中,如果住所不能确定或没有住所时,一般以居所代替。如日本《法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依当事人住所地法而不知其住所时,依其居所地法”。有时一个人可能有数个居所,一般依其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关系的居所为其居所。如果在内国(法院地国)与外国均有居所,则以其内国居所为其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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