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页(531字)

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住所是确定司法管辖权的根据,国际私法中,准据法的连结因素。英美法将住所分为原始住所、选择住所以及从属住所三大类。原始住所是一个人出生时的住所,也就是他双亲的住所;选择住所是成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的住所;从属住所是法律上从属于别人的住所,如英国的妻子住所随从丈夫的住所(1973年后承认妻子有独立的住所)。在英国,一个人放弃选择住所尚未取得新住所时,原始住所即自动恢复。在美国,则在新的住所取得之前,原有的选择住所仍旧存在。对于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由于确定住所的规则不同,可能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在以本国法为当事人属人法的国家,当国籍出现冲突时,住所可以起辅助的或代替的连结因素的作用。住所还是确定国际债法准据法的连结因素。如日本《法例》第十二条规定“债权让与对于第三者的效力,依债务人住所地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契约的成立及效力,以发要约通知地为行为地,若接受要约的人承诺时不知其要约发出地,以要约人的住所地为行为地。”对于法人住所的确定,通常以董事会或管理中心处为住所,也有以营业中心处所为住所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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