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页(1102字)
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形式。其主要法律特征是:(1)必须有两个以上公民签订合伙协议。(2)合伙人共同出资,各合伙人可以提供资金、实物,包括物资、设备、房屋、场地,也可以提供技术。(3)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对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都有执行的权利;合伙人也可以推举一个负责人负责日常事务,其他合伙人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利。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人。(4)合伙人共同分配盈利、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无限责任,对内则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应按约定分担的债务比例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在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偿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责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