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经营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页(428字)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承包经营户有以下几个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可以是农民个人,也可以是农户。(2)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一般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等商品生产,并以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3)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根据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合同的另一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合同规定了承包的生产项目、交付使用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和承包日期、上交集体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承包户有使用水利等公共设施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的其他主要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4)农村承包户对经营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以个人名义承包,但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