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页(636字)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后果的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代理人所代理进行的行为必须是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便使第三人知道自己对方的权利人或义务人是谁,从而决定是否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主要适用于以下行为:(1)代理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诉讼行为,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以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3)代理非诉讼事件的行为;(4)代理某些行政、财政等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理房屋产权登记、代理注册商标、代理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包括:(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立遗嘱的行为、婚姻登记行为、收养子女的行为、放弃继承或放弃受遗赠的行为。(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如约稿、预约绘画、预约演出等,被预约一方的履行行为也不能代理。(3)当事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进行。(4)其他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买卖国家禁止流通物的行为等。代理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①它是保证公民行使权利、满足公民物质文化需要的补充手段。②它是法人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必要手段。③它是开展国际贸易的必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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