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页(423字)
调整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查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的对象与任务;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制度的运行程序;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等。建国初期,我国没有颁布有关审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审计工作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审计立法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82年,我国宪法肯定了审计工作,赋予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此后,我国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审计法规,如《关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1983年)、《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5年)、《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等。国务院于1988年11月30日发布,并于198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对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的设置、审计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审计工作秩序、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事项均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审计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