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页(461字)

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它有四个特征:(1)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科处的。(2)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非隶属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科处的。它和行政处分(即纪律处分)不同。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违反行政法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内部的纪律处分。(3)行政处罚是对犯有违反行政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处罚。(4)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违反不同的行政法规,就由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制裁。如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处罚;违反森林法的行为,由林业管理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处罚;违反海关法的行为,由海关执行处罚;违反税法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执行处罚。超越处罚权限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最常见的有警告、罚款、停止营业、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没收、劳动教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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