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页(247字)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所给予强制性处罚的总称。行政制裁的目的,是为保障国家社会治安稳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国,行政制裁采取教育与制裁相结合,并以说服教育为主的原则。根据行政制裁的行政机关不同,行政制裁可分为特定国家行政机关的制裁和一般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制裁。前者是指公安、海关、税务、财政金融、工商行政、农林水利、文教卫生等所采取的行政制裁;后者是指一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采取的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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