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页(624字)

简称行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国家公务员)依照行政法在法定权限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所追究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行政机关自身在执法中,因违法或不当而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它有以下几个特点:(1)执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2)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3)被追究的对象包括与追究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无隶属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违法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4)被追究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轻微的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的行为。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有:①以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分为三类:批评、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例如停止侵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承担财产上的赔偿损失。②由国家公务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分为行政处分和损害赔偿两类。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③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两类。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当事人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上各种违反行政法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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