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页(591字)

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国际条约所采取具体办法和步骤的总称。行政措施是行政行为中最普遍采用的方式。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内容的多样性,行政措施的内容必然是多样的。行政措施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主要有命令、指示、通知、许可和免除、代理、赋予和剥夺、确认、认可和拒绝、说明等。根据国家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的条件和效力不同情况,可将它分为以下类别:(1)独立行政措施和补充行政措施。前者是指行政措施所产生的效力属于决定性质的行为;后者是指行政措施所产生的效力是以补充其他行政行为,使该行政行为发生完全的行政效力。(2)制约的行政措施和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前者是指法律对该行政措施有详细或具体的规定,在实施时只能依法执行,不能有自由裁量的权限;后者是指法律没有对该种行政措施给与详细或具体规定,在实施时,可以有自由裁量的权限。(3)要式行政措施和不要式行政措施。前者是指法律规定对该种行政措施实施时,必须依照法定方式执行,否则就不具有完全的效力甚至无效的行政行为;后者是指除法律对该种行政措施有规定外,不要求必须依照一定法定方式执行的行政行为。(4)依职权行政措施和依申请行政措施。前者是指不待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请求,由行政机关依照自己的法定职能自行实施的行政行为;后者是指必须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申请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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