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页(452字)

亦称国际公法。国际交往中国家间相互关系中由习惯和条约组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点:(1)国际法所调正的对象是国际社会成员间,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2)国际法的制定方式是平权各国通过协议或承认产生的,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贯彻和实施,只能是依靠国家单独或国家集体采取措施来执行,国际社会中没有强制国际法执行的机构。(4)国际法在反映国家利益和意志上的表现不象国内法那样鲜明,它只能是各个平权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表达和反映各个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协调了的国家利益和意志。根据国际法适用的范围、参加国的多少以及地区不同情况,可分为以下类别:(1)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前者是指对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后者是指对两个或少数国家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2)普遍性国际法和区域性国际法。前者是指对全世界都适用的国际法;后者是指仅对某一地区国家适用的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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