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页(549字)

即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措施之一。行政客体当事人不履行应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用强制履行措施的总称。行政执行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执行。前者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上规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后者是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的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对不依法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所采取的司法强制执行。行政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1)间接强制执行。该种强制执行又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前者是指当事人对于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时,则让他人代为履行也可达到履行的目的,国家行政机关则可将此项义务交由他人履行的行政执行;后者是指当事人对于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不及时履行时,则可采取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促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行。(2)直接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采取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执行办法皆达不到促使当事人履行行政法上所规定的义务时,就可以依法采用强制行政执行措施,以促使法定行政义务人履行其义务。(3)强制征收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负有金钱或财物等给付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其不履依法应该履行义务时而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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