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页(524字)

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资格,它表明个人和国家的一种固定的法律上的联系。有了这种联系,个人就有资格享受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国籍的取得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所采原则不一:有采血统主义的,即一个人的国籍以其出生时父母国籍为准,不问其出生地于何国;有采出生地主义的,即一个人的国籍是以其出生地所在国为准,不问其父母的国籍;也有的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又称“混合制度”。入籍是指一个人根据其本人申请、结婚或被收养等而取得他国国籍。国籍又是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法律根据,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称为本国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称为外国人。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居住在国内或国外都要服从本国的法律管辖,享受本国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于1980年9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并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同日以第8号令公布施行。国籍法共18条。主要内容有:(1)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相结合原则来确定国籍;(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3)加入、退出和恢复国籍的申请,由我国公安部审批;(4)承认已经解决的国籍问题,不因本法公布而重新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