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冲突规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页(518字)

冲突规范的一种。指明适用法律的连结点,根据连结点的所在地国而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此不动产所在地如在中国,即适用内国法,即中国法律;如在日本,则适用外国法,即日本法。双边冲突规范除以上基本形式外,还有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双边冲突规范及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双边冲突规范等多种形式。前者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该条首先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也可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接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认为在中国境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就不能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它表明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侵权案件时要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及中国的法律。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双边冲突规范是在法院地国认为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需要从严掌握时适用。后者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双边冲突规范多适用于法院地国认为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应尽可能使其有效或解除的场合。

上一篇:单边冲突规范 下一篇:属人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