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页(330字)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国际私法用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身份方面法律冲突的一项原则。属人法还适用于动产及不动产的继承关系。对于属人法的理解,在19世纪以前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为属人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采用当事人本国法为属人法,经过19世纪中叶意大利学者孟西尼等人的竭力提倡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后,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智利及秘鲁等国的国际私法多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为属人法。在英美为主的普通法系或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国家如美国、英国、阿根廷、巴西、丹麦及挪威等国,则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为属人法。我国一般以当事人本国法为其属人法,在某种情况下也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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