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缔结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页(429字)

亦称契约地法。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行为地法的一种,国际私法中用以解决涉外合同关系法律冲突的一种准据法。各国关于合同的准据法多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情况下,有的国家采用合同缔结地法作为适用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准据法。如日本《法例》第7条规定有关债权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其准据法原则上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但在当事人意思不明时,就以法律行为地法的合同缔结地法作为准据法。但在隔地订立合同时,英美法国家一般以承诺发出地为缔约地,而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承诺收到地(或称要约发出地)为缔约地。由于合同缔约地在今天交通发达的情况下偶然因素的增加,缔结地法同合同的关系不如19世纪、20世纪初那样密切,有些原来采用合同缔结地法作为合同准据法的国家转而采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如美国就是这种情况。合同缔结地法也适用于合同的形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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