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页(696字)

亦称定性或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在适用冲突规范时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及某种法律名词的解释。(1)识别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各国对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名词的确定、解释不同,如关于动产、不动产的解释,英国规定,英格兰土地上的权益是不动产权益,抵押权人对英格兰土地的权益,包括要求偿还债务的权利,也是如此。而澳大利亚及新西兰则规定,抵押权人对土地的权益是动产的权益。又如关于合同生效时间,英美法认为,在以函电作出承诺时,承诺的通知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奉行投邮生效原则;而大陆法则认为,承诺的通知必须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于此时生效,奉行到达生效原则。(2)识别的法律后果。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名词的识别不同,可能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例如关于诉讼时效,多数国家规定为实体法范畴,而英国则规定为程序问题。以德国法为合同准据法的合同,在英国法院诉讼,依照德国实体法该合同时效已过,如依照英国法识别则时效属程序问题,而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则尚未超过时效。(3)识别的标准。有依法院地法,法律关系准据法及一般法律原则等各种主张。各国在实践上仅对所有权问题依物之所在地法识别这一点取得一致。但是战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倾向于以按该外国法所属的法制所具有的意义和概念去解释。如1983年1月1日生效的南斯拉夫《关于解决与他国法律冲突的法律》第9条规定:“外国法应按照其定义和概念予以适用。”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条规定:“外国法如应予适用,应由法官依职权并按该法在原属管辖范围内那样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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