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页(464字)

国际法的根本原则,也是涉外经济法的核心原则。指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原则。对外,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平等的;对内,国家享有最高权力,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前者称为独立权,后者称为统治权,两者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构成完整的主权原则概念。主权原则是每个独立国家所不可少的。根据主权原则,我国在制定和实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时,为维护我国重大的根本性的利益,可以以我为主,规定对某些涉外经济合同保留、适用我国法律,也可以为适当扩大运用我国法律的机会创造条件,对适用外国法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条规定:订立合同“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第3部分第9条进一步规定,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如果我国法院发现,依冲突规范,对某涉外经济合同争议适用某外国法,将导致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就应对该外国法的适用作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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