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页(547字)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均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民事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人身权,是指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和身份权。民事法律保护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民事权利,在我国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国家所有财产的经营权;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全民、集体单位享有的债权、知识权、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我国的国家所有制财产和集体所有制财产,都是社会主义公有的财产。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建设和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物质文化生活的物质保障。法律对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民事权利予以保护,这并不排斥国家对公民的个人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因为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公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所以保护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利益是相一致的,只有在保护国家、集体合法民事权利的同时,保护好全体公民的个人合法民事权利,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才能不断的兴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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